逮捕期限届满是否必须移交法院?


在探讨逮捕期限届满是否必须移交法院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逮捕是一种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将案件移交法院则意味着要进入审判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逮捕后并不是期限一到就必然移交法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机关有一定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如果是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在这些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机关要完成对案件的侦查工作。只有当侦查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而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也有自己的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如果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才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所以,逮捕期限届满并不意味着必须移交法院。案件是否移交法院要经过侦查机关的侦查、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只有符合相应的条件才会进入法院审判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