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没有劳动报酬是否成立?


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没有劳动报酬是否成立,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告成立。 对于艺人演艺经纪合同而言,劳动报酬虽然是合同的重要内容,但并非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双方在艺人演艺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劳动报酬,只要合同对其他主要条款,如经纪公司的服务内容、艺人的演艺活动安排、双方的违约责任等有明确规定,并且双方当事人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仍然可以成立。 不过,没有劳动报酬的约定可能会给合同的履行带来一些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补充约定劳动报酬的具体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也就是说,可以按照市场行情来确定合理的劳动报酬。 另外,如果合同没有劳动报酬的约定,可能会影响到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如果艺人认为合同显失公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艺人演艺经纪合同没有劳动报酬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成立,但可能会引发一些后续问题,需要双方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