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行政复议程序有哪些?


审计行政复议是指审计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审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审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审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首先是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在知道审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这里的60日是一个法定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可能就无法申请复议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时,要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的复议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议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接着是受理环节。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会在5日内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决定受理;如果不符合,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这里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然后进入审理阶段。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审查,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等。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最后是决定阶段。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如果存在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情形的,会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这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