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做出驱逐出境的机关是哪些?
我想了解下,在法律层面上,到底哪些机关是有权力做出驱逐出境这个处罚决定的呢?我比较好奇这个权力是由哪些部门来行使的,因为感觉驱逐出境是个挺严肃的处罚,所以想搞清楚背后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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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 在我国,有权作出驱逐出境决定的机关主要涉及两个,分别是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首先来说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当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认为需要适用驱逐出境刑罚时,人民法院有权在刑事判决中作出驱逐出境的判决。这种情况一般适用于犯罪性质较为严重、罪行影响较大的外国人犯罪案件。 再看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外国人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公安部可以处驱逐出境。公安部作出的驱逐出境决定,适用于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等相关行政法律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外国人。这意味着,当外国人存在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秩序等行政违法行为,且情节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公安机关有权作出驱逐出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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