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不让对方探望子女吗
我和另一半离婚了,孩子归我抚养。现在我不想让对方来探望孩子,心里就是过不去那个坎儿。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我有没有权利不让他/她探望孩子啊?我就想弄清楚在什么情况下我可以拒绝,要是不行的话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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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般情况下不能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就是说,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种情况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考虑,就可能中止其探望权;再比如,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也可能被中止探望权。还有,若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道德败坏、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等,同样可能导致探望权被中止。 如果没有这些法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让对方探望,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会要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履行协助义务,若仍不履行,法院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相关概念: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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