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车险理赔有哪些认识误区?

我最近准备给车买保险,但是听说车险理赔有很多坑,存在一些常见的认识误区。我担心自己不了解这些,到时候理赔的时候遇到麻烦。想知道具体有哪些车险理赔的认识误区,提前做好了解,避免踩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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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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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车险理赔过程中,存在不少认识误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 误区一:全险就能全赔。很多车主认为买了全险,无论发生什么事故都能得到全额赔偿。其实,“全险”只是一个通俗说法,并没有涵盖所有的保险责任。例如,车辆在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下受损,通常不在车险理赔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所以,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应明确告知这些免责条款,但车主自己也需仔细阅读保险合同。 误区二:出险后先修理再理赔。有些车主在车辆出险后,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定损,而是直接将车送到修理厂修理。这样做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对修理费用的合理性产生质疑,甚至拒绝理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车辆出险后,车主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派专业人员进行定损,确定损失金额。只有经过定损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才会予以认可。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误区三:事故责任等同于理赔责任。在交通事故中,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比例并不完全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理赔比例。保险公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确定赔偿金额的。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车主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由于保险合同中有免赔率的规定,保险公司可能不会全额赔偿。《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所以,车主需要了解保险合同中关于理赔比例的具体规定。 误区四:他人开车出事故不赔。有些车主认为只有自己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才会理赔,他人开车出事故就不赔。实际上,只要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经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不过,如果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保险公司则有权拒绝理赔。《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总之,车主在购买车险和进行理赔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范围,避免陷入这些认识误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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