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买卖汽车未付款致人伤残,赔偿义务主体如何认定?

我前段时间卖了一辆汽车,对方还没付款。结果这人开车把别人撞成伤残了,现在伤者家属找我要赔偿。我觉得应该是买车的人负责,可他们说我也有责任。我就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买卖汽车未付款致人伤残的情况,赔偿义务主体到底该怎么认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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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汽车买卖
  • #伤残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买卖汽车未付款且致人伤残的情况下,对于赔偿义务主体的认定,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交付是一个关键环节。交付意味着车辆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从卖方转移到买方。一旦完成交付,车辆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就归属于买方。运行支配权,简单来说,就是谁能够决定车辆的行驶和使用;运行利益则是指谁能够从车辆的运行中获得好处,比如用于运输货物赚钱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文明确了,在买卖汽车过程中,只要车辆已经交付给买方,即便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没有支付购车款,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他人伤残,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赔偿义务主体是买方。 这里以一个具体案例来说明。甲将自己的汽车卖给乙,车辆已经交给乙使用,但乙还没支付车款,也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乙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丙伤残。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在确定是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情况下,应由乙承担对丙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甲。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卖方在交付车辆时存在过错,比如明知车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仍然交付,那么卖方可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车辆的刹车系统存在问题,卖方知道却没有告知买方,结果因为刹车问题导致事故发生,那么卖方就不能完全免责。 总之,一般情况下,买卖汽车未付款但已交付,致人伤残时赔偿义务主体是买方。但如果卖方存在过错,也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大家在进行机动车买卖时,要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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