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冒充公职人员骗取的财物还能要回来吗?

我前几天遇到个自称公职人员的人,说能帮我搞定孩子上学的事,我给了他一大笔钱。后来发现他是骗子,已经报警了。我特别着急,不知道我给出去的这些钱还能不能要回来,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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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诈骗财物追回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生活中,遭遇冒充公职人员诈骗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受害者都关心被骗取的财物是否还能追回。下面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答。 首先,冒充公职人员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所说的诈骗罪,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冒充公职人员就是典型的虚构事实的手段。 对于被诈骗财物的追回,在司法实践中有多种途径。当诈骗案件被公安机关侦破后,如果犯罪分子还未将骗取的财物挥霍,那么这些财物通常会被依法扣押、冻结。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这些被扣押、冻结的财物会返还给受害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然而,如果犯罪分子已经将骗取的财物挥霍一空,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受害者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犯罪分子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和受害者的损失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此外,即使犯罪分子暂时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受害者的权利也不会因此消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发现犯罪分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受害者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就意味着,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会得到持续的保障。 被冒充公职人员骗取的财物是有可能要回来的。但这需要受害者及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同时通过合法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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