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方式有哪些?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表明,取保候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保证,也就是人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由其以个人身份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保证人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同时,保证人应当履行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以及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的义务。如果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将对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证金保证,也就是财产保,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 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关于保证金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指出,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在实践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来决定适用哪种取保候审方式,有时也会综合考虑两种方式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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