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银行抵押权在破产中是否有优先权?

我公司破产了,之前向银行贷款时用公司的房产做了抵押。现在进行破产清算,不清楚银行的抵押权在破产程序里有没有优先权,想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这种情况下银行的权益和其他债权人的权益是如何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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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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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银行抵押权在破产中是否有优先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和规定。首先,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通俗来讲,当债务人(比如公司)向债权人(银行)借钱,并以自己的财产(如房产、土地等)作为抵押物时,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还钱,债权人就有权通过法律程序将抵押物变卖或拍卖,用所得的钱来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这就从法律层面赋予了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企业破产的场景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也明确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所说的担保权就包括了抵押权。所以,银行作为抵押权人,在企业破产时,对抵押财产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不过,这种优先权也不是绝对的。例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要先支付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也就是说,如果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及职工权益等需要优先支付的金额较大,可能会影响银行抵押权的实际受偿程度。 另外,如果存在多个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比如同一财产上既有银行的抵押权,又有其他的质权或者留置权,它们的受偿顺序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所以,银行抵押权的优先受偿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 总之,一般情况下银行抵押权在破产中具有优先权,但这种优先权要受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权益以及其他担保物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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