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是裁定受理还是受理呢?
我有个公司经营不善,打算申请破产。但我不太清楚在破产程序里,到底是裁定受理还是受理。这两者有啥区别呀?我就想弄明白这个,好知道申请破产具体是个啥流程,按规定把这事儿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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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裁定受理”和“受理”这两个概念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区别。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看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先看看你交上来的申请材料全不全、格式对不对等。这只是初步的接收和查看,如果申请材料基本符合要求,法院就会收下申请,这就是“受理”的基本含义。但此时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正式启动。 而“裁定受理”则是在受理的基础上,法院经过进一步的实质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破产条件,从而作出正式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一旦法院作出裁定受理的决定,破产程序就正式开始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由此可见,“裁定受理”才是破产程序正式启动的标志,而“受理”只是前期的一个准备步骤。在实际操作中,对于申请破产的企业或债权人来说,只有等到法院作出裁定受理的决定,才意味着破产程序进入到实质性的阶段,后续会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一系列的程序,如指定管理人、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等。所以,“裁定受理”在破产程序中具有更为关键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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