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别除权在理论与实务方面有哪些要点?

我正在处理一起涉及企业破产的事务,对破产别除权不太理解。想知道在实际操作和理论层面,破产别除权都有哪些要点,比如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等,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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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别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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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是一个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不依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理论层面来看,破产别除权基于担保物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而产生。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法定特别优先权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比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在实务操作中,破产别除权的行使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首先,别除权的债权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成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次,别除权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对特定财产享有别除权。 当别除权人行使权利时,如果该特定财产的价值超过了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超过部分应当归入破产财产,供其他债权人分配。如果特定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未受清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在重整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可能会被暂停,以保障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这是为了避免别除权人过早地行使权利,导致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受到影响,从而不利于企业的重整和复苏。 总之,破产别除权在理论和实务中都有其独特的规则和要求。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需要了解这些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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