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的受理条件是什么?
我经营的公司现在资金链断裂,负债累累,想申请破产重整。但不知道法院受理破产重整要满足什么条件,不清楚从哪些方面去准备申请材料,想了解下具体的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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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企业,通过对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协调,借助法律强制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避免破产、获得重生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这明确了破产重整的基本条件。 具体来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当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简单来讲就是企业的全部资产价值低于其所负的全部债务金额。这通常需要通过对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和审计来确定。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则是指债务人的资产状况表明其明显不具备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即便企业的资产可能在账面上大于负债,但如果这些资产难以变现或者变现成本过高,导致无法及时足额偿还债务,也会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另外,对于“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情况,虽然企业目前尚未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程度,但从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可以明显看出,在不久的将来很有可能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此时也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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