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和一年在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和意义?

我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能面临破产。听说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和一年有不同的法律规定,我想知道这两个时间段分别有啥规定,对公司和债权人有啥影响,会影响到我后续的一些决策,所以很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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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别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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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法
  • #债权人利益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和一年是两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后果。 首先,破产受理前六个月涉及个别清偿撤销权的问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里所说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单来说,如果企业已经出现了破产原因,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还单独给某个债权人还钱,这种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钱要拿回来作为破产财产,让所有债权人公平受偿。比如企业已经还不起钱了,却把仅有的资金还给了和自己关系好的债权人,这就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所以法律规定可以撤销。 其次,破产受理前一年涉及可撤销行为的范围更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在这一年时间内,如果企业有上述这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让这些财产重新回到破产财产中,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比如企业在这一年里把自己的设备免费送给了关联企业,或者用很便宜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别人,这些行为都可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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