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行为有哪些限制?

我公司最近经营状况不好,感觉快要走到破产那一步了。我想了解下,要是真到破产那一步,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公司的一些行为,像还钱给别人、放弃别人欠我们的钱这些,会不会有什么问题?我就想知道这期间公司行为在法律上的限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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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目的是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公平受偿。 首先是个别清偿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的,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比如说,公司在这期间给某个债权人还钱,如果这一行为没有让公司财产受益,且公司已经出现破产原因,那么管理人是可以要求法院撤销这笔还款的。 其次是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在正常经营时,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没问题。但在破产案件受理前6个月内进行的提前清偿,若损害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就可能被法院认定无效。比如,公司在即将破产时,提前还给某个债权人一大笔未到期欠款,导致其他债权人可分配财产减少,这种行为就可能不被法律认可。 最后是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在这6个月内放弃债权,若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可撤销行为。例如,公司在知道要破产的情况下,放弃了对其他公司的债权,损害了自身债权人利益,这一放弃行为就可能被撤销。 总之,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债务人的行为要谨慎,不能随意进行个别清偿、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或放弃债权,不然可能面临行为被撤销的后果,影响到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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