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中对清偿能力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我开了家小公司,最近经营状况很不好,欠了不少债,感觉有点还不上了。我想了解下在破产法里,对公司清偿能力是怎么认定的呢?有哪些具体情形算是没有清偿能力,想提前有个了解,心里好有个底。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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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中,清偿能力是一个关键概念,它直接关系到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简单来说,清偿能力就是债务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可能会被认定为缺乏清偿能力,进而进入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这一条文为我们认定清偿能力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下面来具体说说破产法中认定清偿能力的情形。
首先是“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是指债务人的资产总值小于其全部债务。在判断时,通常会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评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比如,一家企业的固定资产经过评估价值为 500 万元,流动资产为 200 万元,无形资产价值 100 万元,而其债务总额达到 900 万元,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其次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被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是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例如,企业的大部分资金都被用于长期投资,短期内无法收回,而手头的现金又不足以支付到期债务,且企业的存货等财产由于市场原因难以变现,这种情况下就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