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告费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是什么?

我公司涉及广告费支出,在计算扣除限额时不清楚基数怎么确定。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广告费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到底是以什么为准呢?是营业收入,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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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告费扣除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限额是一个重要的内容。下面我们来详细说说广告费本年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明确指出了计算扣除限额的基数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那么,什么是销售(营业)收入呢?它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主要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比如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像材料销售、出租固定资产等取得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应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产生的收入,例如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等。 举例来说,如果一家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2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就是800 + 200 + 100 = 1100万元。按照15%的扣除比例,其当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就是1100×15% = 165万元。也就是说,该企业当年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165万元的部分,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超过165万元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比如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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