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签了个买卖合同,我是出卖人。但我不太清楚自己在合同里有啥基本义务,担心不小心就违约了。所以想问问,在法律上,买卖合同里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到底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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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着一系列基本义务,这些义务是保障交易顺利进行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首先是交付标的物的义务。这是出卖人最核心的义务之一。简单来说,就是出卖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把货物交给买受人。比如,合同约定在本月15号把一批家具送到买受人指定的仓库,出卖人就必须按时、按地完成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六百零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其次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出卖人不仅要把货物交给买受人,还要让买受人真正拥有这些货物的所有权。一般情况下,动产在交付时所有权就转移了,而不动产则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登记手续。《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明确了出卖人转移所有权的责任。 再者,出卖人有瑕疵担保义务。这包括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要符合质量要求,不能有质量问题。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责任。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要保证所交付的标的物没有权利纠纷,比如没有被抵押、查封等情况。《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出卖人还可能有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产生的,比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例如,出卖人在交付货物前,要及时通知买受人做好接收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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