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规则中核准追诉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可能被追诉的刑事案件,听说有核准追诉的相关规定,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想了解在刑事诉讼规则里,核准追诉是怎么一回事,什么情况下适用,程序又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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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核准追诉是一个重要的法律程序,它主要针对的是一些已经超过法定追诉期限的犯罪行为。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时,如果必须要对犯罪人进行追诉,就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不同量刑幅度对应的追诉期限,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核准追诉的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首先,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需要同时移送有关证据材料以及侦查机关报请追诉的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后,会指定检察人员进行审查,全面审查案件材料,包括犯罪事实、证据、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等,同时还要审查是否有必要追诉。之后由承办人员提出是否核准追诉的意见,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还要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后,应当制作核准追诉决定书,送达报请核准追诉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开展侦查、起诉等后续工作。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则应当制作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说明理由,送达报请核准追诉的侦查机关,此时侦查机关就不能再对该犯罪行为进行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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