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核准追诉是怎样规定的?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人多年前犯了罪,当时没被发现。现在事情被揭露出来了,我就想知道按照刑事诉讼法,这种情况还能不能对他进行追诉,核准追诉具体是咋回事,有啥条件和程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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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里,核准追诉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核准追诉就是对于一些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行为,如果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就需要经过特定的核准程序。 追诉时效呢,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会启动核准追诉程序呢?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必须追诉”: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行为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被害人及其家属强烈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且有一定的社会舆论压力等。 具体的核准追诉程序是这样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超过追诉时效拟决定追诉的案件,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审查认为需要追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应当作出核准追诉决定书,交由报请核准追诉的人民检察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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