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核准追诉有哪些规定?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很久以前的案子,好像涉及到追诉时效的问题。听说超过一定时间就不能再追诉了,但又听说最高检能核准追诉。我就想弄明白,最高检关于核准追诉到底有啥规定,啥情况能核准,啥情况不能核准。
展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核准追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追诉时效的基本概念。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能再追诉了。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就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于需要核准追诉的案件,规定要求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是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 在办理核准追诉案件时,由侦查机关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及案卷材料后,一般会指定专人进行审查,必要时还会派人到案发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最高检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 总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核准追诉的规定是为了在追诉时效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一些特殊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确保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