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核准追诉是由最高检还是最高法进行?

我遇到一个事,有个犯罪行为好像过了追诉时效,但感觉应该追究责任。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要核准追诉的话,到底是最高检来做,还是最高法来做呢?我不太懂法律程序,想弄清楚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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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准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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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来进行的。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诉。不过,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判工作,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其职能更多体现在对各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上。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着重要的法律监督和追诉职责。核准追诉这一权力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是为了在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的同时,也能在特殊情况下实现公平正义,对于那些虽然过了追诉时效,但犯罪行为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审查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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