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是否可以执行?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案子好像过了追诉时效,但听说可以核准追诉。我不太明白这个核准追诉到底能不能执行,要是能执行的话,具体要满足啥条件、走啥程序呢?心里一直犯嘀咕,想弄清楚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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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是可以执行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核准追诉是指对于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如果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里所说的“必须追诉”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是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是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是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 其次,关于核准追诉的程序。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追诉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制作提请核准追诉报告书,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材料后,一般会指派专人进行审查,必要时会进行调查核实。经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核准追诉的,应制作核准追诉决定书,逐级下达至提请核准追诉的公安机关执行。 最后,从法律依据上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就是核准追诉制度的法律依据,它既体现了追诉时效制度的严肃性,又考虑到了一些特殊案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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