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的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遇到个事儿,有个人之前犯了事儿,当时没被追诉。现在说要核准追诉他。我就想知道,一旦核准追诉了,这人是不是就得负刑事责任啊?不太清楚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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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核准追诉是一个与刑事责任紧密相关的重要概念。所谓核准追诉,简单来说,就是对于那些原本已经超过了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但经过特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后,仍然决定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表明,一般情况下,犯罪行为超过一定期限就不再追诉,但特殊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除外。 一旦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那么犯罪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这是因为,核准追诉的决定意味着该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使经过了较长时间,也不能免除犯罪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当司法机关依据核准追诉的决定对犯罪人展开追诉时,会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定罪量刑。所以,核准追诉的,犯罪人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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