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的条件和程序法条有哪些?


核准追诉是指对于超过追诉时效的案件,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进行追诉。下面为您详细介绍核准追诉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法条。 核准追诉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的情形,比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等。但是第八十八条也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况,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当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上述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20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核准追诉的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开展必要的调查,经检察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同意核准追诉的意见,在受理案件后十日以内制作《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连同案件材料一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省级人民检察院报送的《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报告书》及案件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必要时派人到案发地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一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