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想了解下关于核准追诉方面的法律规定。之前听说有些犯罪过了一定时间就不再追诉,但又有核准追诉的情况,我不太清楚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具体有哪些法律规定来约束这个核准追诉的程序和条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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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是指对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经过特定程序批准后仍可进行追诉的制度。它是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秩序而设立的。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核准追诉的具体程序和条件做了详细规定。对于需要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 此外,规定还明确了核准追诉要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如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对被害人、社会的影响;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如是否故意犯罪、犯罪动机是否恶劣;以及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表现,如是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只有在综合判断认为必须追诉的情况下,才会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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