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有哪些司法解释?


核准追诉是指对于一些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需要经过特定的核准程序。简单来说,追诉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了,但核准追诉是一种特殊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核准追诉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核准追诉的案件要满足法定的情形。根据该规定第2条,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案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必须追诉”:(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其次,核准追诉有严格的程序。根据规定第3条,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也就是说,地方的侦查机关发现可能需要核准追诉的案件后,先由当地同级的检察院受理,然后一级一级向上汇报,最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来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追诉的决定。 再者,对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控告,经审查认为可能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据规定第7条,如果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可能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认为可能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在核准追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也有相应的权利。规定第11条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核准追诉的案件,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核准追诉,侦查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监督纠正。同时,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对不予核准追诉决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