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基本期间是什么?


劳动仲裁的基本期间包含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是仲裁时效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个时效的起始点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开始计算。举个例子,如果公司在去年 5 月 1 日无故拖欠您工资,而您当时就知道了这件事,那么您就需要在今年 5 月 1 日之前去申请劳动仲裁。不过,这个仲裁时效也会出现中断或中止的情况。如果在这一年期间,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比如您向公司书面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像您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又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公司答应会支付工资,那么仲裁时效就会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要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比如发生自然灾害您没办法及时申请仲裁,导致您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面所说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了,劳动者就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其次是仲裁审理期间。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决定是否受理。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要是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就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不过,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也就是说,仲裁审理最长可能需要六十日。如果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了解劳动仲裁的基本期间对于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行动,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