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监督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法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法的几个主要基本原则。 首先是合法行政原则。这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通俗来讲,就是政府部门做任何事情都得有法律依据,不能想干啥就干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这就从司法层面保障了合法行政原则的实施。如果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理行政原则也是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比如,在进行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不能随意加重或减轻处罚。 程序正当原则强调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这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其说明行为的根据和理由,听取其陈述、申辩,事后为其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这一原则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高效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能够依法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以较低的成本、较短的时间完成行政任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便捷的服务。比如,现在很多地方推行的“一站式”政务服务,让群众在一个地方就能办理多个事项,减少了办事的时间和成本。 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二是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权责统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享有法定职权的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