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属于其他债权?

我有一笔债权,现在发现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我不太清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法律上的性质,它和普通债权有什么区别,是不是属于其他债权的范畴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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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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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几个关键概念。债权,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某件事,比如还钱、交付货物等。诉讼时效呢,是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如果债权人在这段时间内没有通过合法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之后再去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就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本质上依然是债权。它并不是所谓的“其他债权”这种独立的类别。它和正常的债权一样,都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侵权行为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而产生的。不过,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其胜诉权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法院查明情况属实后,会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债权就消灭了,债务人如果自愿履行债务,之后也不能以不知道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要求返还。 所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在性质上还是债权,只是在司法保护层面有了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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