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呼和浩特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这是整个征收补偿工作的基本原则,强调了公平补偿的重要性,也就是说被征收人应该得到合理、公正的补偿。 关于征收决定,该条例第八条明确列举了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形,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等。只有符合这些公共利益情形,才能进行房屋征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需要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工作,比如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对于补偿标准,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中,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而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如果是征收经营性房屋,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呼和浩特市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国家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被征收人可以关注当地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以了解更详细准确的征收与补偿标准。同时,如果对征收决定和补偿标准有异议,被征收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