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基本原则包含哪些?


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其自身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仲裁的整个过程,保障了仲裁的公平、公正和高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仲裁的基本原则。 第一是自愿原则。这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原则。简单来说,是否选择仲裁来解决纠纷,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当事人要达成仲裁协议,明确表示愿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有问题去某个地方解决,要是没商量好,就不能强迫对方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二是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是独立进行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这就保证了仲裁能够公正地进行,就像一个独立的裁判,只依据事实和法律来做出判断。《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是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仲裁庭在处理纠纷时,要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同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来适用法律,做出公正的裁决。而且,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情况下,要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这就要求仲裁员像一个公正的法官,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合理的判断。 第四是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仲裁裁决一旦做出就具有终局性,能够快速解决纠纷,节省时间和成本。比如,一场比赛有了最终结果,就不能再重新比赛了。《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了解仲裁的这些基本原则,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参与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