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法条有哪些?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环境法的本质和价值取向,是贯穿于整个环境法律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准则,下面为你介绍环境法几个主要基本原则及其对应的法条依据。 首先是协调发展原则,它强调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原则旨在避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而是要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该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把预防环境污染和破坏放在首位,同时对已经产生的环境问题进行积极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通过提前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从源头上预防海洋生态环境的破坏。此外,对于已经出现的海洋污染等问题,也需要通过多种治理手段进行综合整治。 还有损害担责原则,简单来说就是谁造成环境损害,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造成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仅要对污染和破坏行为负责,还要对受害者进行赔偿,承担治理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等费用。 公众参与原则,它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如对环境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