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有关环境生态的条款有哪些规定?


刑法中有关环境生态的条款主要集中在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罪名及其规定。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严重污染环境”,有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界定,比如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等情形。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有人随意排放、倾倒一些对环境有害的物质,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构成这个罪。 其次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这是为了保护水产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比如在规定的禁渔期内,用禁止的渔网去捕鱼,情节严重的话就会触犯此罪。 还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财富,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任何非法侵害它们的行为都要受到制裁。 另外,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很重要。《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防止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导致生态破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