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环境的罪名有哪些?


破坏环境涉及多个不同的罪名,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污染环境罪。这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污染环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说,一些工厂偷偷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排放到河流中,导致河水污染,周边居民用水受到影响,这就可能构成污染环境罪。 其次是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此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还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这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另外,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也与破坏环境相关。它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后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这些罪名针对的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这些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