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犯罪入罪是怎样规定的?


生态犯罪入罪涉及到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时,将其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的法律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生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法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危害生态安全,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多种生态犯罪有明确规定。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都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进一步明确具体情形,比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再如,《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所说的珍贵树木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是由相关部门进行名录管理的,破坏这些特定的植物就可能构成犯罪。 此外,还有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罪名。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断数量是否达到标准,也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总之,生态犯罪入罪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旨在通过刑事手段来保护我们的生态环境和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