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民事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民事方面有着诸多重要规定。 首先,关于环境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如果企业或个人的污染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等造成了损害,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里的环境民事责任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通俗来讲,就是无论污染者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只要其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损害,就需要承担责任。比如一家工厂排放污水导致附近鱼塘的鱼死亡,即使工厂声称自己没有故意排污的想法,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其次,在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上。《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同时,遭受环境污染损害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来解决纠纷。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就赔偿等问题进行沟通和达成协议;调解可以由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主持,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仲裁则是双方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诉讼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来判定责任和赔偿数额。 再者,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这为维护社会公共环境利益提供了法律途径,当一些污染行为损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权益时,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代表公众提起诉讼,要求污染者承担责任并进行整改。 总之,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民事方面从责任认定、纠纷解决到公益诉讼等多方面都作出了规定,旨在保护公民、法人的环境权益以及社会公共环境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