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女儿离婚后娘家有收养的义务吗?
我是个残疾女性,离婚后没了生活依靠。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娘家有没有义务收养我,给我提供生活保障和照顾呢?我很担心自己以后的生活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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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这里“收养”的说法并不准确,更合适的表述应该是帮扶或照顾。对于残疾女儿离婚后,娘家是否有相关义务,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父母健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就包含因残疾等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所以,若残疾女儿因自身残疾不能独立生活,父母是有继续提供一定生活支持和照顾的法定义务的。 其次,对于兄弟姐妹等其他娘家人,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定的抚养或照顾义务。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所以,如果符合特定条件,兄弟姐妹之间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扶养义务,但这与一般理解的“收养”还是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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