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环境法体系、对环境保护活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环境法规定的几个重要基本原则。 一是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发展经济和社会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一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从法律层面明确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应相互协调,相辅相成。 二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预防为主强调在环境问题产生之前就采取措施加以防范,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防治结合则是在预防的基础上,对已经出现的环境问题进行及时治理。综合治理要求运用多种手段,如法律、经济、技术等,对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系统的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通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前预防环境问题的产生。 三是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原则。该原则明确了污染者和开发者的责任。污染者有责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开发者有义务对其开发活动所涉及的环境进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这就从法律上要求污染者对其污染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治理和赔偿责任。 四是公众参与原则。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有权了解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监督环境执法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通过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增强环境保护的社会合力,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