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是什么?


代位权制度是一种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为你详细介绍我国代位权制度的基本规定。 首先是代位权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的“怠于行使”,通俗来讲,就是债务人明明有权利去要求次债务人还钱,却不积极去主张。“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是不能被代位行使的。 其次是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只能在自己债权的范围内去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比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 10 万元,那么他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最多也就是 10 万元。 然后是行使代位权的程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次债务人,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 最后是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如果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也就是说,次债务人把钱还给债权人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那部分债务就不存在了。 总之,代位权制度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