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有哪些?


申请强制执行是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其履行的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 首先是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对民事案件经过审理,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比如张三起诉李四归还借款,法院判决李四在规定时间内归还,若李四不履行,张三就可以依据这份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是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就程序问题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而调解书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经法院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若一方不履行,也可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其次,仲裁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具有与法院判决、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再者,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经过公证后,若债务人不履行,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最后,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这些不同类型的法律文书都可以作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依法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