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打伤到派出所,派出所的人说我是重犯,这对吗?


在探讨派出所人员称您为重犯这一情况是否正确之前,我们先来明确“重犯”在法律层面的概念。重犯通常是指因犯罪被判刑后,又再次犯罪的人。一般来说,重犯涵盖了累犯和再犯。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而再犯则是指犯罪出狱后再次犯罪,但并不受刑罚种类、再次犯罪时间等条件的严格限制。 如果您此前没有犯罪记录,那么派出所人员称您为重犯显然是不合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其中,“弄虚作假”这一禁止行为就表明,警察不能无中生有地给公民贴上“重犯”这样的标签。 倘若您确定自己没有相关犯罪历史,面对派出所人员的这种说法,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要保持冷静,向他们说明您没有犯罪记录的事实,要求他们进行核实。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存在信息错误或者沟通误会的情况。如果派出所经过核实后,发现是他们的错误,那么他们应该及时纠正,并向您道歉。 要是派出所人员拒绝核实或者坚持错误的说法,您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反映。上级公安机关会对该情况进行调查,如果确实存在派出所人员违规操作的问题,他们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所以,您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法治社会中,每个人的合法权益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您遭遇了不合理的对待,要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来解决问题,确保自己的名誉和权利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