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北京市农村参与了一家股份合作企业,想了解下这个企业在法律上的相关规定,比如企业的设立、运营、管理等方面,不知道《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是怎么说的,希望能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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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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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是为了鼓励和引导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健康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相关内容。 首先是企业的设立。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可以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设立两种方式。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新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发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在条例中有明确体现,它确保了企业设立过程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保障了村民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在企业的股权设置方面,一般分为乡村股、个人股、社会法人股等。乡村股是指乡或者村范围内农民集体共同拥有所有权的股份;个人股是指本企业职工和农民个人投资入股的股份;社会法人股是指企业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投资入股的股份。不同的股权设置反映了不同的投资主体和利益关系,也为企业的资金筹集和发展提供了多种渠道。 企业的组织机构也是条例关注的重点。股份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对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进行监督。这种三权分立的组织机构设置,有助于企业的科学决策和规范管理,防止权力滥用和内部腐败。 在企业的利润分配上,条例规定企业在依法缴纳税金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公积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等;公益金用于集体福利。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又兼顾了股东的利益和企业员工的福利。 此外,条例还对企业的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事项做出了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企业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剩余财产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股东。这些规定为企业的变更和终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程序,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条例》为北京市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运营、管理等方面提供了全面的法律规范,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护农民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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