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起诉又撤诉后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因为票据纠纷起诉了对方,后来又撤诉了。现在我有点担心这个起诉又撤诉会不会影响票据权利的时效。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票据起诉又撤诉后时效到底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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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票据起诉又撤诉后的时效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票据权利时效的概念。票据权利时效指的是持票人可以有效行使票据权利的时间范围。要是在这个时间范围内不行使权利,那么权利就会消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当持票人起诉又撤诉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也就是说,起诉行为通常会导致时效中断。但撤诉后,时效是否重新计算或者恢复计算,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起诉后又撤诉的,视为未起诉,时效不中断,继续按照原来的时效计算。因为撤诉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通过诉讼程序来主张权利的行为,所以时效不应当因为这次未成功的起诉而受到影响。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起诉时时效已经中断,撤诉并不影响已经产生的时效中断效果。因为起诉这一行为已经表明持票人积极主张了自己的权利,只是后续因为某些原因撤回了诉讼,但权利主张的事实已经存在。不过,最终的判定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判断。所以,持票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最好密切关注时效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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