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实质审查义务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在票据业务中,票据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无实质审查义务,这是基于票据的特性和相关法律规定而确定的。下面我们详细探讨其主要表现方面。 首先,对于背书连续性的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票据法规定,付款人对于背书的连续性仅作形式审查。这意味着付款人只需要从票据的表面形式上查看背书是否依次衔接、连续。例如,一张汇票从 A 背书给 B,B 再背书给 C,付款人只需确认背书的签章和顺序在形式上是连贯的,而无需去调查 A 与 B、B 与 C 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背书人是否有处分票据的权利等实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这里强调的就是对背书连续性的形式审查义务。 其次,对票据权利的真实性不进行实质审查。付款人没有义务去查明持票人是否真正享有票据权利。即使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比如票据是通过欺诈、盗窃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只要在形式上符合票据的要求,付款人在无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进行付款,就可以免除再次付款的责任。举例来说,如果甲的票据被乙偷走,乙通过伪造背书等手段将票据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丙,丙持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付款人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形式审查后付款,那么付款人无需对甲承担再次付款的责任。 再者,对票据基础关系不进行审查。票据具有无因性,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相分离。付款人无需审查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是否真实、合法。例如,A 为了支付货款向 B 签发了一张支票,后来 A 与 B 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但如果 B 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了 C,C 持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不能以 A 与 B 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存在问题为由拒绝付款。 最后,对票据的真伪一般不承担实质审查责任。虽然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当对票据的真伪进行一定的识别,但这种识别通常是基于一般的技术手段和正常的业务经验。对于一些通过高科技手段伪造、变造的票据,在付款人无恶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付款人不承担错误付款的责任。 综上所述,票据付款人在付款时无实质审查义务主要体现在对背书连续性、票据权利真实性、票据基础关系以及票据真伪等方面,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和交易的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