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的约束力有哪些?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其约束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身份关系方面,当夫妻双方依据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这意味着双方从法律意义上结束了夫妻关系,恢复单身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所以,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文件,对解除婚姻关系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 其次,在子女抚养方面,离婚协议书通常会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探视权等内容作出约定。一旦协议生效,双方都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抚养孩子的一方要为孩子提供生活、教育等必要的条件,另一方则要按时支付抚养费。如果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离婚协议书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约束力。 再者,在财产分割方面,离婚协议书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和比例。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对财产进行分配。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反悔,不配合办理财产过户等手续,另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表明离婚协议书在财产分割上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只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得到遵守。 最后,在债务处理方面,离婚协议书会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作出约定。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各自的债务份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向夫妻一方主张全部债务,该方不能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为由拒绝承担。承担债务后,该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向另一方追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明确了离婚协议书在债务处理上的效力和限制。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书在身份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处理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约束力。但需要提醒的是,签订离婚协议书时要谨慎,确保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