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玩失踪,担保人要承担责任吗?


在借款人玩失踪的情况下,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担保的类型,在我国法律中,担保一般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很大,决定了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对于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借款人失踪的情况下,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途径,比如向法院起诉借款人,等法院判决并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后,如果仍然无法实现债权,此时一般保证的担保人才需要承担责任。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借款人失踪且债务到期,债权人既可以找借款人要求还钱,也可以直接找连带责任保证人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而不需要先对借款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当借款人玩失踪时,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关键看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是哪种保证方式。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也就是说,担保人替借款人还了钱之后,可以向借款人追讨这笔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