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的界限是什么?
我不太清楚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有啥区别。我朋友的另一半是军人,有人和他另一半在一起了,这算破坏军婚还是重婚呢?我想弄明白这两个罪名的界限,在什么情况下算破坏军婚,什么情况下算重婚,两者具体咋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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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罪名,下面为您详细解析它们之间的界限。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罪名的概念。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这里的现役军人,指的是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重婚罪,则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和其他人建立婚姻关系。 从犯罪对象来看,破坏军婚罪的对象是现役军人的配偶。现役军人承担着保家卫国的重要职责,他们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而重婚罪的对象则没有这种特殊性,只要是有配偶的人即可。 在客观行为方面,破坏军婚罪的行为不仅包括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还包括与之同居。这里的同居,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公开或秘密地共同生活在一起,具有一定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而重婚罪主要表现为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从法律依据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破坏军婚罪还是重婚罪,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综合认定。如果行为既符合破坏军婚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认定为破坏军婚罪。因为破坏军婚罪是针对现役军人婚姻这一特殊情况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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