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哪些违约情形?
在商品房买卖交易中,出卖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开发商,可能会出现多种违约情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逾期交房。这指的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例如,合同规定在2025年6月1日前交房,但到了这个时间开发商却无法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
其次是房屋质量问题。如果房屋存在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是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这也属于出卖人的违约。像房屋出现墙体裂缝、屋顶漏水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对于一般质量问题,出卖人也有义务进行修复。
再者是虚假宣传。有些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会进行夸大或虚假的宣传,如承诺小区有配套的高级幼儿园,但实际并未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开发商的宣传内容 构成要约,而实际未履行,就构成违约,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还有一房多卖的情况。出卖人将同一套房屋卖给多个购房者,这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未按约定办理产权登记。合同约定了办理产权登记的时间,但开发商未能按时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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