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


半工半读的学生与企业建立的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实习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劳动关系和实习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者给用人单位干活,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工资。而实习关系通常是指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习单位的实际工作进行实践学习,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一般不将获得劳动报酬作为主要目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半工半读的学生是利用课余时间进行工作,目的是勤工俭学,获取一定的报酬来补贴学习和生活费用,并且企业也没有将其视为正式员工进行管理,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实习关系。 然而,如果学生已经基本完成学业,不再有学校的课程安排,以就业为目的进入企业工作,接受企业的管理,按照企业的要求提供劳动,企业也按照正常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报酬,那么即使学生的身份还是学生,也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虽然此条款没有直接针对半工半读学生,但对于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判断半工半读学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不能仅仅依据学生的身份,还需要综合考虑工作的目的、工作的性质、企业的管理方式以及报酬的支付等多方面因素。如果学生认为自己与企业之间形成了劳动关系,而企业不认可,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学生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